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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安徽财经大学学生经济研究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会名称为安徽财经大学学生经济研究学会,简称“学经会”。

       第二条  学会由安徽财经大学在校大学生自愿组成的集经济理论研究与社会实践为一体的地方性、学术研究类非营利性学生社会团体。

       第三条  学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理论指导,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着“活跃学术气氛、开拓知识视野”的宗旨,理论联系实际,为有志于经济理论研究与社会实践的学生提供锻炼能力的机会,以便更好的为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  学会接受安徽财经大学科研处、共青团安徽财经大学委员会和蚌埠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学会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蚌埠市民政局报告。学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安徽财经大学科研处备案。学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安徽财经大学科研处审批后方可实施。学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安徽财经大学科研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蚌埠市民政局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学会法定住所为安徽财经大学科研处,邮政编码233030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党建

       第八条  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安徽财经大学机关党委第十四支部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积极配合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九条  学会党组织是学会组织和活动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应当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团结凝聚群众,保证正确政治方向,促进学会健康有序发展。建立并落实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制度。

       第十条  支持配合学会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学会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学会党员要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十一条  学会具备组建党组织条件时,本着应建尽建的原则,应同步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依靠安徽财经大学机关党委第十四支部开展党的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基层党组织。

       第十二条  学会中正式党员人数达3名(含3名)以上的,按规定成立不同层级的基层党组织。支持党员学会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等党内职务。注重党员发展工作,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

       第十三条  积极为党组织在学会内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按照有场所、有设施、有标志、有党旗、有书报、有制度的“六有”标准,加强学会党组织活动场所规范化建设。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四条  学会的业务范围为组织安徽财经大学在校大学生开展社会调研、理论探讨。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五条  学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

(二)安徽财经大学在校大学生;

(三)拥护学会章程;

(四)有志于经济理论研究与社会实践,具有开拓和创新精神。

       第十七条  个人提交申请表后,经理事会批准后即是学会会员。

       第十八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积极研究经济理论和实践问题,向学会提交研究成果,可向学会会刊《大学生经济探索》投稿并优先录用;

(二)积极参与学会的课题研究,按计划完成科研任务,亦可自选研究课题,确定主攻方向;

(三)优先参加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定期领取会刊,查阅学会资料室期刊资料;

(四)学会会员有权监督、建议、参与学会的各项活动;

(五)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六)建立会员档案,在学术刊物上发表作品及为学会工作做出巨大贡献的会员,学会将给予奖励;

(七)必须遵守学会章程、服从学会领导、维护学会声誉;

(八)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凡自愿退会者,应向理事会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退会。会员毕业离校为自然退会,会员的学会档案汇入学生毕业档案。对不服从学会决议、不服从学会领导、长期不参加学会活动的,经理事会表决、安徽财经大学科研处审核后取消会籍。

       第二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安徽财经大学科研处审核后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一条  学会实行监督管理制度。安徽财经大学科研处任命指导老师担任学会督导员,对学会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安徽财经大学科研处审批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安徽财经大学科研处审核后通过,报蚌埠市民政局备案。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各部门部长、副部长的聘任;

(七)领导本学会各部门开展工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安徽财经大学科研处审核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学会的组织机构及职能:

(一)办公室主要负责管理学会日常事务,包括学会资料管理,财产清算,纪律监督,人员调配,考核评优等活动。安排各部门值班,协调好各部门之间分工。承办学会的换届大会、总结大会以及晚值班研讨活动,促进学会内部成员的交流与合作。负责培训学会会员公文写作、资料整合、文献检索等能力。

(二)编辑部主要负责会刊《大学生经济探索》的编辑出版工作,包括约稿、选稿、封面设计、校稿、印刷、分发、宣传、稿费发放等系列工作。定期开展期刊展览、人物访谈及征文活动。负责学会期末工作简报的编制。

(三)公关部负责做好学会的形象塑造工作,扩大学会影响力,提高学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做好学会与政府部门、校内组织、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学生社团的联络和交流。组建学会礼仪队,为学会的各项大型活动提供公关礼仪支持。举办大学生公共关系策划大赛等活动。

(四)社会实践部负责联系组织社会调研等实践活动,为学会经济理论研究提供一手资料,同时培养、提高学会会员的实践能力。

(五)网宣部负责学会所有活动的宣传工作,包括制作海报、PPT以及宣传视频等。借助新媒体平台及时有效地宣传学会活动、传递学会信息及时事热点新闻。负责学会活动的摄影摄像记录,撰写活动新闻稿。负责培训学会会员视频制作、PS等技能。协助公关部举办大学生公共关系策划大赛。

(六)学术部负责组织学会各项学术研究活动,举办大学生学术论坛,培养大学生学术兴趣和创作能力;成立经济热点问题讨论小组,引领大学生聚焦社会热点;举办读书交流会,培养大学生阅读习惯;举办论文培训讲座及学术交流会等活动。

       第三十条  学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其他的必备条件。

       第三十一条  学会会长任期3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经安徽财经大学科研处审核后才予任职。

       第三十二条  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其他需要负责事宜。

       第三十三条  学会会长为学会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安徽财经大学科研处审批,蚌埠市民政局备案后,方可担任。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学会经费来源为安徽财经大学拨付的财政科研专款。

       第三十五条  学会经费的使用:

(一)编辑、印刷、邮寄会刊;

(二)稿费、审稿费、奖励金;

(三)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的必要开支;

(四)学会日常工作开支;

(五)其它支出。

       第三十六条  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安徽财经大学科研处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学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安徽财经大学科研处和蚌埠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安徽财经大学科研处审批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安徽财经大学科研处审查同意,并报蚌埠市民政局核准后方可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学会活动若与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相冲突,或遇到特殊原因使学会不能开展各项活动时,报经安徽财经大学科研处和蚌埠市民政局批准,即行终止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安徽财经大学科研处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学会终止前,须在安徽财经大学科研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会经蚌埠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返还给安徽财经大学。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962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安徽财经大学学生经济研究学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蚌埠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学生经济研究学会版权所有  皖IPC备12011727号-1   主管单位:安徽财经大学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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